法考—刑法—柏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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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典型的案例建构行为模型;前苏联:旧理论;德日:新理论(官方立场|代表人物:清华大学张明楷)
1 刑法总论
1.1 刑法论
第一节 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
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而不是如何批判法律、完善法律
-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文本,是现行刑法规范。包括:一、1997 年10 月1 日生效的刑法典;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作的小修小补,至今巳有11 个刑法修正案。二、一部单行刑法。
- 解释方法包括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解释技巧负责生产结论,解释理由负责为结论提供论证理由。
解释技巧:
- 平义解释
- 扩大解释(扩张解释)
- 缩小解释(限制解释)
- 类推解释:允许扩大解释,禁止类推解释,但有例外;(另解:Adobe即不符合刑法文字的可能含义)
- 反义解释:A和非A
解释理由:
- 文理解释
- 体系解释: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同类解释
- 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 | 举轻以明重;两个事项必须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法益比较、轻重比较
- 目的解释:就是用法益来解释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的保护目的就是法益
注:解释技巧之间是排斥关系,即解释技巧只能选择一种;而解释理由之间是并存关系,且越多越好
前者负责生产结论,后者负责论证结论的合理性,要求二者正反推均成立。如:解释技巧生产结论,但论证理由不充分,则不采纳;解释理由论证解释技巧合理,但技巧为类推解释,则不采纳。
第二节 刑法的功能
保护法益:法益,是指刑法保护的利益。一个罪名的保护法益也称为保护客体或犯罪客体。犯罪是指侵害法益的行为。
保障人权:严格依据刑法来定罪处罚。即刑法在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的同时,也应保障人权。
若一味侧重保护法益,则容易认定为有罪。若一味侧重保障人权,则容易认定为无罪。二者冲突时,优先保障人权。
第三节 刑法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目的是保障人权。
- 思想基础:
a. 民主主义:意指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与刑罚。
b. 自由主义(最重要的):也称为尊重人权主义,意指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使国民知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保障个人的行动自由。这种思想也称为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
例:新中国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出台前使用反革命条例,以致出现“反革命梦奸罪”、“反革命不讲卫生罪”。79年刑法典出台后,由于部分罪名未明确,如: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皆与97年废除),因此未列入罪刑法定原则(97年列入)。 - 基本内容:
a. 成文的罪刑法定:1. 法律主义:如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资格规定犯罪和刑法,而国务院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均没有立法权,只有解释权。2. 禁止习惯法:即不能像民法一样适用习惯法,民法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可以商量解决),而刑法是罪刑法定原则。
b. 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刑法的时间效力
c. 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但允许扩大解释
d. 确定的罪刑法定:指罪刑规范应当明确、适当。(1) 明确性要求;(2) 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即不明确刑罚的种类和期刑的刑期;(3)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体现刑法的谦抑性/补充性要求:即民法、行政法无济于事、无法规制后才适用刑法,因为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4)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即刑罚应与罪行相适应, 重罪重判, 轻罪轻判,广义上可以包含罪刑相适应原则。
注*:民法和刑法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位阶关系(适用顺序而言),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即如果罪行既符合民法又符合刑法,以刑法为主,附带民事诉讼。民法和刑法基本法律,地位平等。
- 思想基础:
罪刑相适应原则
- 又罪刑均衡原则,即刑罚应与罪行相适应, 重罪重判, 轻罪轻判
- 量刑标准包含法益侵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 法益侵害性是针对已然发生的犯罪事实,又报应刑或责任刑。人身危害性是针对未然的犯罪事实,预防未来再犯的犯罪事实,又预防刑或目的刑。
如:1. 入室抢劫与普通抢劫重,因为多了法益侵害性(侵入住宅);2. 累犯从重处罚,因为多了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3. 投案自首从宽处罚是由于再犯可能性降低。
刑罚个别化理念:即再犯可能性因人而异,如:为了吸毒偷钱与为了治病偷钱。
第四节 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原则
- “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
a. 旗国主义。仅航空器(飞机)与船舶属于,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不属于。 - 属地管辖原则之“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
a. 犯罪行为。从共同犯罪上分,包括实行行为地、教唆行为地、和帮助行为地;从犯罪形态上分,包括预备行为地和实行行为地。上述行为中,只要有一项行为发生在国内,其他相关行为即使发生在国外,也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从缅甸打电话到国内进行诈骗,犯罪结果在国内,因此也能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b. 犯罪结果。从共同犯罪上分,包括整体结果和部分共犯人的结果;从犯罪形态上分,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二)在中国境外犯罪: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 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但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即轻罪),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 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人或中国政府犯罪,且为重罪(最低刑3年以上),且遵循双重犯罪原则(即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 普遍管辖:国际犯罪
朝鲜领导的哥哥金正男在马来西亚被越南人杀死。朝鲜-保护管辖;马来西亚-属地管辖;越南-属人管辖。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即溯及力)
- 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行为时的法律),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也即,原则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例外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如:适用新法,被告人能够被判得更轻)
- 该原则的使用对象是未决犯,即案件发生在旧法,审判发生在新法。对于已决犯(已判决的案件)则不存在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另,再审案件也是适用旧法。 -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即第一种是“从旧”,第二种是“从旧兼从轻”
随笔:专业无贵贱,知识有阶梯;叔本华:人的痛苦都来自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