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清所登记结算
托管业务
1.1 托管定义(券款对付)
- 是指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为资产所有人提供托管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和估值的服务,并收取托管费的一项中间业务。托管业务是伴随着财富、投资理财等业务发展而衍生出来,属于偏后台中低风险业务的一类。
- 即:客户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并将资金委托托管人进行管理,投资管理人将每次交易(如:投资交易存单、票据、债券、基金、股票等)产生的划付指令传送给托管人进行清算划付。
1.2 产品|结算模式|现状|解决方案
TA系统和估值系统:一般来说,管理人或者外包服务机构通过估值系统完成净值计算,在与托管机构复核后,导出相应的净值文件传送至TA系统进行份额清算确认,再由管理人或者外包服务机构于当晚10点前将净值行情进行发布,投资者便可看到公募基金产品当日的净值。从二者的职能来看,TA系统主要负责处理基金申赎端的业务,而基金估值系统则负责处理基金投资端的业务。
产品类别:保险资管、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私募基金、养老金、证券期货私募资管、QDII、QFII类
- 结算模式:托管行结算、券商结算、类QFII结算模式
- 保管对象:
- 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债券类资产: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
证券类资产:包括股票、基金等。
直接股权类资产:包括对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
其他应收资产:如应收账款等。
其他资产权利凭证:如各类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 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 服务内容:
- 基本服务:资产保管和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与证券交收;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信息披露与报告;投资监督
- 增值服务(更多针对的是境外客户):现金管理;外汇服务;税务管理
- 招商银行
- 现状:
- 全行业规模突破200万亿元,但平均费率跌至0.25‰,行业集中度高,前10%的银行拿走90%的利润。公募基金托管费率高、稳定性强,被称为含金量最高的托管,也是各家托管行必争之地。
- 中小银行缺少财富管理渠道,难以通过”以销换托”模式扩大托管规模;人均效能不足,行业标杆人均托管规模超500亿元;合规成本增加,如若未能及时满足最新估值要求,单笔罚单金额高,相当于半年托管利润;创新类产品不足,增值服务收入占比普遍低于10%,而头部银行该比例已超30%;政策之后,对养老金第三支柱、REITs等新政策反应迟缓,如:错失首批养老FOF托管资格;地方监管要求差异导致跨区展业困难。
- 解决方案:
- 放弃传统集中式系统,采用微服务架构搭建轻量化托管平台,成本低,上线快;系统共建;跨区域承接产业基金托管;引入RPA
- 与地方政府、产投集团共建”产业托管联盟”,如:定制化托管协议-嵌入投后管理条款,通过托管账户现金流预测区域经济走势,反哺信贷政策。
- 积极响应政策红利,个人养老金账户托管,公募REITs托管,公募REITs托管卡位战,资产现金流预测模型
政策研究
1.附件
- 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报告(2024)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操作实务手册(2024)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这是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文件,明确了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该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托管业务的基本要求,但并非专门针对托管业务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2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发布,25年4月发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由中国证监会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管理办法,专门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部门规章,或者叫专项法规,但这种称呼更多地反映了其内容的专门性和针对性,而不是其法律效力层级。 -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2019)-原文2013年发布,19年修订后发布。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2019)-解读
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自律规范,明确了托管业务的定义、职责边界等内容。该指引在实际操作中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具体的业务指导,但由于其法律层级较低,无法作为严格的上位法。 - 监管层级:《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监管层面的法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而《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属于行业自律规范,法律层级较低。
适用范围:《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商业银行的各类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专门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则更侧重于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 - 在资产托管业务中,虽然目前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如《资产托管法》),但以下文件在实际操作中被视作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上位法:
《民法典》:作为基础法律,其关于合同、委托代理等条款在托管业务中具有适用性。
《信托法》:在涉及信托关系的托管业务中,其原则性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适用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托管业务提供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虽然不是法律,但作为行政法规性质的文件,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托管业务)提供了统一的规范。虽然该文件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但在法律体系中,它属于下位法,其效力来源于上位法的授权 - 上位法的定义:上位法通常指具有较高法律效力层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例如,《民法典》《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都可以作为上位法
- 法规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层级高于部门规章。
2.规范体系
- 法律-行政规定-团体规则-职业操守
-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与算法、民法典
- 行政法规(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取消行政许可的国务院令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人行—市场准入、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托管结算、信息披露、双边报价
- 自律规则、中介机构规则(中介机构及自律组织):交易、清算、结算规则、规程、服务协议、市场交易主协议
3.市场管理框架
- 中介机构及自律组织:拆借中心、中债登、上清所、银行间交易商协会(NAFMII)
- 证监会、银保监会:监管机构、主体,即交易主体
- 人行:指导中介机构及自律组织、制定管理规定、功能性监管、行政监管
- 人行、财政部、发改委、NAFMII:监督发债主体
- 拆借中心-交易规则-监测规则;上清所、中债登-结算规则-监测规则;NAFMII-自律监管
汇率表达
- 人民币对美元:XX单位人民币 (相)对 1单位美元 (7.1889)
- 人民币兑美元:1单位人民币 兑换 XX单位美元 (0.1373)
- 人民币贬值:
- 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即:美元人民币中间价USDCNYC)调贬96个基点(数值上升)
- 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下调96个基点(数值上升)
- 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调降96个基点(数值上升)
- 人民币兑美元下跌96个基点/跌幅XX%(数值下降)RMB/USD
上清所发行登记业务
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业务概览
- 持有人服务:账户管理,托管、清算、结算及配套服务等
- 发行人服务:招标发行,账户管理、信息披露、登记、代理付息兑付及配套服务等
- 增值服务:抵押品管理,债券估值
账户业务
账户类别:
持有人账户范围:
发行登记业务、代理付息兑付业务:略
上清所清算结算业务
基本概念
“清算”的含义:在结算日,计算交易参与人所需交割债券或支付资金数额的过程。包括全额逐笔清算、净额轧差清算。
“结算”的含义:狭义的结算指债券与资金的最终转移。债券电子化后,债券结算通常由CSD在托管账户之间划转;资金结算一种由CSD提供资金账户结算,另一种是通过其他机构如央行大额支付系统等对资金结算。广义结算也包括清算。
双边逐笔全额结算: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成交结果,逐笔计算并确定相互间应收应付义务的过程,不同成交合同之间的应收应付义务完全独立,不相互轧抵;风险控制:双边授信、抵押品、双边违约处理
多边净额清算(CCP净额清算):每个参与主体在整个清算系统的应收应付进行轧差,形成单个参与主体对清算系统的单一净额头寸。(现券+回购)风险控制:资格准入、保证金、CCP风险监控+违约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全部交易均采用券款对付(DVP)结算方式结算账户:
产品结算(债券结算):开立在上海清算所的持有人账户
资金结算:开立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 或 开立在上海清算所的资金结算专户
- 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①可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或开立资金结算专户办理券款对付资金结算;
②通过大额清算账户办理的,开户时需提交其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及清算账户账号 - 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①必须开立资金结算专户完成资金结算
②当日结算日终前,确保资金结算专户内有足额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
- 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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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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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业务重要时点:
- 全额结算:DVP交易结算截止17:00
- 净额结算(均为DVP):T+0结算的交易截止15:30,T+1结算的交易截止16:30;
T+0结算:15:40起,会员即可在客户端查看清算通知单,准备应付券款,15:45-16:15会员付款付券
结算资金存入:通过结算成员开户银行直接将款项划入清算所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清算所收到款项后,增加结算成员在清算所的资金结算专户余额。
1)汇款时间:工作日17:00前
2)结算方式:汇兑,即采用电汇或网银中的跨行汇款等
3)请选择开户时指定的资金往来账户作为汇款账户(付款账户),以便系统能自动入账。
4)请正确填写收款人信息。(详见资金结算专户开户通知书)结算资金外部提款及内部划转
- 账户范围:
(一)债券全额结算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
(二)债券净额清算结算账户、保证金账户、清算基金账户;
(三)外汇询价交易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自营人民币保证金账户。 - 外部提款路径:开立在商业银行的账户、开立在其他托管机构的账户
注意:原则上不超过三个;仅限于市场成员自身的账户;指定其中一
个作为提款的默认收款账户。 - 内部划转:可为上述资金账户开通内转支付功能
- 操作流程:(一)通过客户终端发出提款指令;(二)外部提款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入相关账户
- 提指令提交时间:工作日9:00-17:00;
- 信息查询:可通过客户端实时查询资金结算账户余额和出入记录。
(http://www.shclearing.com/xxpl/ywts/201512/t20151230_123437.html)
- 账户范围:
- 结算专户资金日终批量退回
- 退回次数:共3次(16:35、16:40、17:00)
- 当日具有应付款义务的结算成员,其资金结算专户资金不予退回
- 成交指令阶段:买卖双方一方或双方未确认的
- 结算指令阶段:等券或等款状态的结算指令
- 17:00提款截止前,可在客户端发起自主提款指令
- 资金账户结息
- 资金结算专户;净额最低保证金账户;净额变动保证金账户;清算基金账户
以上账户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注:每季度结息日次日,结算成员及清算会员可下载计息单据并查收利息资金
- 资金结算专户;净额最低保证金账户;净额变动保证金账户;清算基金账户
- 履行结算指令—DVP(全额)
- 检查卖券方账户的产品余额是否足够
- 检查买券方账户的结算资金是否足够
若产品和资金均足够,则将产品从卖券方过户至买券方账户,将结算资金从买方划付至卖方
若产品或资金不足,则结算状态变更为等券或等款,直至余额足够后完成结算
若到日终仍不足额,则结算失败 - 合规性审查
要素检查
风控指标检查 - 实时轧差:上海清算所承继交易双方的应收/付资金和应收/付证券进行轧差计算。
- 风险监控:根据轧差结果对会员的资金净额、其盯市盈亏情况进行风险监控,并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各项措施。
- 实时查询:会员可通过客户端对风控指标检查的处理状态、轧差结果进行实时查询。